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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使用知识

 

1、基本医疗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经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由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必须是急诊处方。
3、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由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比例将应划入个人账户的数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个人。
4、社保卡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现金方式全额结算,补卡后办理手工报销。
5、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6、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7、职工在参保期间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加入外国籍的,注销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有存储额的,用人单位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清算)申请表》,经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核准后,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或职工亲属。
8、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予以注销。个人账户中有存储额的,应依法继承。
(1)继承人为参保人员的,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入继承人的个人账户;
(2)继承人为非参保人员的,其应继承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由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继承人。
(3)没有继承人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9、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驻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10、医保卡看病挂号时就会激活;在医院自助机查询,密码是身份证后六位,同时可修改密码;到北京银行激活医保卡,密码是六个“零”,同时可修改密码。
11、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个人医疗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12、除急诊未带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补换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以外,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未提供社保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3、有特殊病的人员到自选的医院领取《特殊病种》表,填完盖章后,交到学校,统一到社保批准,之后再使用。(封丽娟核实)。
14、查询社保卡内的信息: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可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查询;可到设置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进行自助查询。
15、社会保障卡丢失: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进行电话预挂失;可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书面预挂失;可在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进行自助预挂失。
16、社保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一经发现,随即吊销,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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